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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信部:开展增值电信业务 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

发布时间:2024-4-12 12:11

本报讯 (记者郭冀川)4月10日,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《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》(以下简称《通告》),在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、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、海南自由贸易港、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率先开展试点。

试点开放增值电信业务内容包括:在获批开展试点的地区取消互联网数据中心(IDC)、内容分发网络(CDN)、互联网接入服务(ISP)、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,以及信息服务中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(互联网新闻信息、网络出版、网络视听、互联网文化经营除外)、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。

试点开放业务经营主体注册地、服务设施(含租用、购买等设施)放置地须在同一试点区域内,不得购买、租用本试点区域外CDN等设施开展加速服务。ISP业务服务范围仅限本试点区域,且须根据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》,通过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接入设备对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;其他业务服务范围可面向全国。

《通告》表示,通过试点扩大电信领域对外开放,推动优化外商投资环境,丰富电信市场供给,激发市场主体活力,提升行业服务水平,深入参与国际合作,形成立体化制度和安全监管体系,促进信息通信业高质量发展,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,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。

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相关负责人就《通告》答记者问时介绍,经过多年探索和实践,我国电信业对外开放工作不断深化,产业发展持续推进,制度体系加快完善,监管经验不断丰富,保障能力逐步提升。

一是产业发展基础不断坚实。通过引入境外优质的外资电信企业在境内开展经营,为消费者带来了丰富的产品和服务供给,同时激发了境内企业创新活力,提升了行业服务水平和国际竞争力,为电信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。

二是监管政策法规持续完善。《数据安全法》《网络安全法》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等正式实施,配套法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,进一步提升了开放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。电信领域监管法规体系持续完善,自2022年《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》修订以来,外资准入门槛进一步降低,外资管理要求进一步优化。

三是管理经验不断充实。电信行业信用管理体系、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检查以及年报和公示制度等有效实施,有力保障电信市场有序规范运行,为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发展提供营商环境保障。

四是安全保障能力有效提升。创新推进工信领域网络和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和能力建设,完善数据分类分级管理规则标准,强化个人信息和用户权益保障。

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相关负责人表示,下一步,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有序推进电信领域开放工作。一是组织实施试点工作,开展评估论证,加强政策宣贯,及时总结试点的先进经验、模式、典型案例等并宣传推广。二是对接高标准经贸规则,深入开展电信领域对外开放政策研究,不断优化电信领域市场营商环境。